撫養權一般會當庭宣判嗎?
一、撫養權一般會當庭宣判嗎?
撫養權一般不會當庭宣判,因為根據我們國家法律明確的規定,一般情況下當庭宣判的是事實案件,比較簡單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小孩還處於一個哺養期的階段,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若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此外,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二、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如何處理十週歲以上子女撫養權問題?
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如果父母雙方對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主要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我們應該遵循的一個大原則是從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來確定。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遇到不讓權的問題是需要格外注意的,對於法院來説審理撫養權問題案件的時候,是需要嚴格進行審查,應當遵循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發展原則,所以一般不適用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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