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夫妻離婚後孩子撫養費的標準是多少
一、農村夫妻離婚後孩子撫養費的標準是多少
沒有具體的標準,根據個人收入來算的可以參考我國《婚姻法》第37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分,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依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計算子女撫養費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具體的計算方式為:有固定收入的,按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給付。無固定收入的,依據當地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農村離婚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期限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成年或子女能獨立生活時至。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法律只規定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財物折抵撫養費。對子女撫養費的數額,給付期限及方式,直接關係到子女的切身利益,關係到子女今後的生活。因此,離婚時,應將他們明確地寫在民事判決書中。
三、相關知識: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的條件
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的條件有哪些?我國《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 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在我國農村離婚案件中,相關的父母要對自身子女的生活和學習負擔相應的撫養責任,保護這類子女的生活和學習。相關的撫養費用由雙方協商進行處理,如協商不成的可以由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判決。人舉具體的判決結果進行相應的支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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