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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監護人公證書怎麼寫?

一、未成年監護人公證書怎麼寫?

未成年監護人公證書怎麼寫?

監護權公證書樣本

(______)___字___號

茲證明______(___(性別),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是_________的生身母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六條的規定,_________是未成年人_________的法定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省___(縣)公證處

公證員:__________________(簽名)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二、監護人如何確定?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親屬;

⑤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擔任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出可以擔任監護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託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託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我,未成年人的第一順序監護人是他的父母,如果他的父母喪失監護能力,或者他的父母因故死亡,那麼這時候未成年人的第二順序監護人才可以變更為第一監護人,但是如果他的第二順序監護人,也就是未成年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依然是沒有監護能力,那麼這時候他的監護人還可以繼續發生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