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女方不撫養孩子還要財產是合理的嗎?
一、離婚女方不撫養孩子還要財產是合理的嗎?
離婚女方不撫養孩子還要財產是否合理,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具體分析。離婚女方不要孩子的財產分配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而定。對於雙方的共同財產,法律規定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雙方的實際情況進行判決。對於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相應的撫養費。
二、夫妻離婚子女撫養費標準是什麼?
(一)三大標準來確定: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二)、具體數額如何確定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5、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了兩種撫養費的具體計算方法,分“有固定收入的”和“無固定收入的”兩種情況。然而,上述撫養費的計算方法應受“子女的實際需要”原則的制約,因為未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所支付撫養費的數額只要滿足子女的實際需要即可,如果支付能力有餘,可以適當提高撫養標準,這也是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但是,所提高的標準不應沒有限度。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收入畸高,另一方在撫養子女時便會依據上述的計算方法,按照對方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計算撫養費,這樣一來撫養費的計算數額可能達到月幾十萬、上百萬元,遠遠超出子女生活的實際需要。
離婚女方不撫養孩子還要財產有可能是合理的,也有可能是不合理的,都是需要與對方進行充分的協商並且結合實際的生活狀況來決定。如果一旦雙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的,就需要向當地的法院進行起訴,並且需要攜帶相關的證據材料來佐證自己的訴訟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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