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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怎麼起訴減少撫養費?

需要怎麼起訴減少撫養費?

一、需要怎麼起訴減少撫養費?

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撫養費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時提出的,除了因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學、實際所需撫養費用超過原定數額以外;還可能因為子女身患疾病,撫養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或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反之,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減免給付撫養費。 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儘管增加撫育費的情況較多,但也仍然存在減少或免除撫育費的情況,這種要求變更的主體,則是給付撫育費的一方。給付撫育費的一方出現下面兩種特殊情況時,可以提出減少或免除撫育費:

(一)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願意負擔繼子女的撫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時,他方承擔的撫育費可以減少或免除。但如果繼父或繼母不願再負擔或無力再負擔該項費用時,有給付義務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按原定數額繼續給付;

(二)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出現某種新情況確有實際困難無法給付。但這種減免也是有條件的,待其情況好轉,有給付能力時,應及時恢復給付。

二、十八歲以後還能有撫養費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子女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但是,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也就是説,通常情況下,子女的撫養費是給付到子女成年,即年滿18週歲之後,父母不用再給付撫養費。但是,在實踐中,很多在十八週歲後仍然在讀書上學,自己並沒有獨立生活,或者子女本身勞動能力不足以維持生活,或者確實無獨立生活的能力及條件的,在這種情況下,若父母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該負擔子女的撫養費。

當夫妻雙方在婚後出現了感情問題後,雙方的也是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來申請辦理離婚手續的,那麼在離婚時也是需要將子女的撫養權和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如果沒有獲得撫養權的一方也是需要支付撫養費用,撫養費用也會通過雙方來協商決定,必要時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標籤:撫養費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