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要給子女的撫養費是多少
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除了表現在實際照顧子女生活起居上面,還可以通過支付撫養費的方式來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但此時確定撫養費數額卻是一個比較困難的問題。那通常離婚要給子女的撫養費是多少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離婚要給子女的撫養費是多少
根據實際情況可能會有以下情況要給子女撫養費:
1、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
2、雖未離婚,但夫妻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
3、未結婚,有非婚生子女,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
4、其他情況。如成年但仍在上高中的子女的父母,應給子女撫養費。
對於離婚要給子女多少撫養費的問題,最高法院有規定,分兩情況: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按這個規定,如果有一個張先生,已與太太離婚,有一女由太太撫養,他是公司職員,每月工資為2000元,在子女撫養費訴訟中可以判決由他支付的撫養費可以在每月400-600元間。
另一種情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按這個規定,如果有一個王小姐,她是娛樂業從業人員,收入不固定,已與先生離婚,有一女由先生撫養,在子女撫養費訴訟中可以依據同行業平均收入來確定,如該省高級人民法院文件公佈“05年度文化體育娛樂行業年收入”為24000元,那麼平均她月收入可定為2000元,可以判決由她支付的撫養費可以在每月400-600元間。
按有關規定,“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就是説可以按月或按年給,當然要是手中掌握大量的財產的情況下,按標準一次性給齊,也是可以的。
二、孩子滿18歲能要撫養費嗎
根據《婚姻法》第21條第2款的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20條的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所以,滿18歲的人已經成年,如果在上高中,可以要求父母撫養,但是大學教育費用的負擔不是父母的法律義務。
不過,如果成年子女的父親自願給付或者經過協商由父母一方給付成年子女求學的學費和生活費的,法律不禁止。
父母對親生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一般只限於在子女未成年之前,要是子女成年了的話,則此時是可以不用支付撫養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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