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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育領取結婚證的依據是什麼

未婚生育領取結婚證的依據是什麼

其實愛情這種東西應該在談戀愛階段就能夠互相從對方身上看到所謂的責任心的,因為如果女方已經到了把孩子都生下來的地步了男方卻還沒有領結婚證的這種打算,那真的女方未婚生育的這種做法就是太不值得了。絕大多數的人也是因為有了孩子,所以無論如何都會給孩子提供一個完整的家庭的。不過也是比較擔心未婚生育領取結婚證的依據是什麼?

一、未婚生育領取結婚證的依據是什麼?

辦理結婚證和孩子無關,男女雙方符合民法典的規定,結婚證辦理的程序,可分為申請、審查、登記三個步驟:

1、申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户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

需要提交的證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2、審查。登記機關對於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鑑定。

3、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後,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説明,説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二、結婚證領取要求

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係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結婚證正本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

領取結婚證的法定條件:雙方自願、均無配偶,男滿22週歲、女滿20週歲,雙方非直系血親、非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沒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我國的《民法典》倡導婚姻自由,按理來説每個人都具有結婚的權利,其實不然,按照我國的法律規,至少以下幾種人不具備結婚的條件:

(一)已經與第三者有婚姻關係,而且這種婚姻關係沒有中止的人。這種人結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説的重婚罪。

(二)低於結婚年齡以下者:男性早於二十二週歲,女性早於二十週歲。

(三)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四)和自己有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的親人結婚,也是不允許的,也就是平時説的近親結婚。這違反我國提倡的優生學原則。

(五)對於喪失性行為能力的人倒不是説不能結婚,但必須事先要與對方講明。如果隱瞞這一情況,與對方結婚,婚後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離婚,應當准予離婚。

由此可見,未婚生育領取結婚證這沒有什麼不可以的,因為本身領結婚證和未婚生育這兩件事情之間是不會有什麼牽連的,民政局沒有資格對前來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問詢有沒有孩子的,就算是屬於生了孩子才去辦理結婚證的需要的手續跟流程都是一樣的,而且民政局沒資格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