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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起訴撫養權的被告是誰?

離婚後起訴撫養權的被告是誰?

父母雙方均有撫養孩子的義務,該撫養義務不因任何原因而消除,即便是夫妻因感情破裂離婚了,對於孩子也依然有撫養義務,但是一般夫妻離婚後法院會將孩子判給夫妻一方,如果雙方均不願撫養孩子,那麼離婚後起訴撫養權的被告是誰呢,我們來看一下。

一、離婚後起訴撫養權的被告是誰?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此條規定僅是確立了撫養權歸屬的一個基本原則:即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成長為原則,綜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齡、與父母的感情、父母雙方的經濟情況等各方面的因素加以考慮。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由此可知,對孩子的撫養義務不因夫妻離婚而消失,即便離婚,夫妻雙方仍然有撫養孩子的義務,如果夫妻雙方均不願承擔撫養義務的,起訴撫養權的被告應該是夫妻雙方,如果夫妻一方作為孩子的主要監護人,而另一方不願承擔撫養費義務的,起訴撫養權的被告即為不願承擔撫養義務的一方。

二、孩子的撫養權如何判定

(一)兩歲以下孩子的撫養權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兩歲以上十歲以下孩子的撫養權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如果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三)十歲以上孩子的撫養權

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離婚後起訴撫養權的被告是誰”,如果夫妻雙方都不願意承擔撫養義務,起訴撫養權的被告為夫妻雙方,如果夫妻一方不願承擔撫養義務的,起訴撫養權的被告則為不願承擔撫養義務一方。通常情況下,夫妻離婚後孩子的主要監護權判給誰,一般是以對孩子的成長生活最為有利而決定。想要了解更多關於撫養權的問題,可以登錄本站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