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原因及復婚手續辦理?
夫妻離婚後反悔,再生感情的,可辦理復婚手續,那麼哪些原因往往會造成當事人復婚呢,具體應如何辦理復婚手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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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婚的法律依據
復婚程序復婚是一種法律行為,如果男女雙方離婚後又自願要求恢復夫妻關係的,説明雙方的感情並未完全破裂,或造成離婚的原因已被消除。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允許雙方重新確立婚姻關係。但是,婚姻關係是一種法律關係,它的產生與消除都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復婚同結婚所要履行的手續一樣,都要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繳回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恢復其合法的夫妻關係。離婚當事人雙方不經復婚登記,私下同居,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婚姻法》第28條規定:“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婚姻法登記辦法》第八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一起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還必須出具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婚姻登記機關即發給《結婚證》,收回《離婚證》或離婚法律文書。
復婚原因
一般來説,婚姻出現了問題,離婚的人並沒有比不離婚的人幸福。離婚並沒有明顯地減少沮喪和壓抑的症狀,並沒有使人重塑自我,重新把握自己的命運。雖然離婚可以減少某些壓力或傷害,但它可能造成另外的壓力和傷害——如心理的失落,角色功能的改變(繼父母與孩子的角色相處、教育),經濟和住房的改變,原親屬關係的中斷及朋友關係的重構等等。
其次,儘管離婚時,夫妻雙方抱有厭惡甚至仇恨,但在離婚之後,有相當一部分人會回憶原來配偶好的地方,產生思念之情,或者抱有好感。也就是我們平時講的“失去方知情可貴”。
第三,離婚之後,雙方當事人或許會有時間重新審視婚姻及生活,能客觀地看待自己前婚姻中存在的問題,降低在婚姻中的期望值,重新定位生命及婚姻的意義以及婚姻的客觀性及現實性,會站在自己之外的立場,去對待婚姻中存在的問題,不把婚姻當作個人逃避現實及困難的港灣。同時,把婚姻看作孩子成長教育的一個安全的社會責任團體,婚姻不僅僅是個人的事,還是孩子安全及健康成長的搖籃。
第四,由於婚姻中的非原則性問題,有些人一時衝動會選擇離婚,但夫妻間的情感並沒有真正破裂,這樣的離婚經過一段時間的“冷卻”後,往往容易重新走到一起來。
最後,對再婚的焦慮。據統計,離婚者的再婚率只有18%。再婚的不易是復婚的主要原因之一。當事人可能會看到再婚家庭的複雜性。如處理不好,很容易引發新的婚姻危機,作為“過來人”,自然對此會慎重有加。
復婚的手續
申請復婚和申請結婚的手續差不多,如下:
(一)申請。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二)填寫聲明書。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
(三)簽名。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四)審核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審理復婚登記手續後,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後,要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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