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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被告是誰

遺產繼承被告是誰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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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被告是誰,應該注意什麼?

(1)堅持協議有效。首先,原告和被告的協議程序上合法,不存在違法的問題。原告和被告先在原告家中籤定協議並經原告雙方簽字後,又在被告家中籤定了新協議,此"新"協議和原來協議相比本質上並無區別,只是形式上不同,並且已經部分履行了。既然原告張某承認了第一份協議,又對第二份協議的部分履行予以接受,就是對第二份協議的認可和追認(無權代理經被代理人追認後有效)。因而,張某雖然未在第二份協議上簽字而由王某代簽,但不影響協議的法律效力,自然也就不存在協議程序違法的問題。

(2)也不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2條規定:"一方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就繼承案件而言,是否顯失公平,不能僅僅從繼承遺產的數額的多少來判斷,因為繼承是非常特殊的法律問題。在繼承法律關係中,不僅有財產關係,還有人身關係。即繼承人之間繫有一定的親屬關係,又有一定的親情和感情關係的人。被告雖然只給原告10萬元的遺產,但同時在被告自己已對原告沒有贍養義務的情況下,承諾每年給原告每人2500元"贍養費",屬於法外盡義務;

(3)被告給付原告的財產體現在協議上是有限的,而原告與被告之間以及原告與其外甥之間的親情和感情是無限的.這份親情和感情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因此,僅僅從繼承遺產的多少來認定是否顯失公平,是偏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