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繼承證明辦理時需要什麼材料?
一、公證處繼承證明辦理時需要什麼材料?
去公證處辦理繼承證明時需要的材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需提交的資料: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外銷房需公證);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外銷房需公證);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係的證明文件(原外銷房需公證);
4、被繼承人所立遺囑(該遺囑必須是已公證過的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由於無法認定其真實性,因此暫不予採納);
5、繼承人的身份證件(原外銷房需公證);
6、其他公證處要求提供的文件。
(二)無遺囑的繼承權公證需提交的資料: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原外銷房需公證);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原外銷房需公證);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係的證明文件(外銷房需公證);
4、繼承人的身份證件(原外銷房需公證);
5、其他公證處要求提供的文件。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説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一般民事主體在繼承房屋等不動產時,是需要到公證處辦理公證證明的,此時需要按照相關規定,帶齊材料之後,依照流程進行辦理。由於死亡主體不一定訂立了遺囑,且不同的家庭可以被繼承的財產不同,故此需要提交的材料也是存在差異的,需要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收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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