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遺囑不公證有效嗎,遺囑一定要公證嗎
現實中因為遺產分割而產生糾紛的情況很多,這顯然會影響到家人之間的關係。於是有的人在生前就立下了遺囑,對自己合法所有的財產作出安排,避免日後出現爭議。不過遺囑具有法律效力之後,才會得到執行,並不是只要立有遺囑就會被執行。那寫遺囑不公證有效嗎?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寫遺囑不公證有效嗎
一般來説,公證與否並不是遺囑生效的法定強制條件。因此,即使是未經公證的遺囑,只要符合民法通則與繼承法等的規定,同樣是具備法律效力的。
但是,如果想要更加保險,讓那些可能對遺囑效力提出異議的人無話可説,可以把遺囑拿去公證一下,按照國家公證機構正規的程序公證。這樣,遺囑的效力就更鞏固,即使發生訴訟糾紛,也不用擔心什麼了。
綜上,遺囑不需要公證也能發生法律效力,公證只是加強了遺囑的效力,只要遺囑是被繼承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不是自書遺囑,符合了要式條件就發生效力。
二、有效遺囑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能力。
《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具備真實表達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備與其相關的民事活動的責任能力,他們所立遺囑,超越了法律規定的範圍,法律規定其從事的民事活動無效,是為了保護他們的利益不受侵害。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
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也充分説明了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的能力。 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2、囑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繼承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遺囑人在遺囑中確立的內容是處分自己生前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立遺囑人如果在脅迫等外在因素的壓迫下所立遺囑,或遺囑被人篡改、偽造,均是他人的意思,他人無權處分財產所有人的遺產,只有遺產所有人才能處分自己合法所有的遺產,因此,遺囑一定要表示遺囑人真實的意思,這也是體現對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的保護。
3、囑處分的遺產只能是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處分他人財產無效。
《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界定了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公民個人財產,凡是違反這一條規定的遺囑無效。在現實生活中,常見到夫妻一方立遺囑不經另一方同意便處分了全部夫妻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八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無效”,充分説明遺囑人在遺囑中處分遺產只限於個人財產,凡超越這個界限的無效。
4、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
(1)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2)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3)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5、囑的形式必須合法。即可採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
如果屬於公證遺囑的話,那麼不辦理公證手續,自然此時的遺囑就不會具有法律效力。但對於其他形式的遺囑,比如自書遺囑、口頭遺囑等等,公證並不屬於生效要件,自然即使沒有辦理公證,也是不影響遺囑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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