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處要求全到場嗎?
一、遺囑公證處要求全到場嗎?
遺囑公證處並不要求可以繼承遺囑的主體全到場,遺囑人也可以不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沒有遺囑執行人的,不影響遺囑的法律效力,況且還有法律保護。公證遺囑的注意事項:
1、辦理遺囑公證,遺囑人應當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不能委託他人代辦。
2、立遺囑人應神智清晰,能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意思,無受脅迫或受欺騙等情況。
3、原來已在公證處辦過遺囑公證的,現要變更或撤銷原遺囑公證的,應當提交原來的遺囑公證書併到原公證處辦理。
4、立遺囑人死亡後,遺囑繼承人應當持遺囑公證書、死者死亡證明,及本人身份證件來本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如遺囑受益人不在法定繼承人範圍的,為受遺贈人。則受遺贈人必須在知道受遺贈後二月內來本處辦理接受遺贈的聲明書公證。
二、公證遺囑辦理流程
申請辦理遺囑公證時,立遺囑人必須帶囑文本、户口薄、工作證、產權證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如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處的,可要求公證員前往立遺囑人所在地辦理。但不管在何處辦理公證,遺囑人都要當着公證員的面在遺囑上簽名或蓋章。如事先已在遺囑上簽名或蓋章的,應向公證員證實確實是本人的簽名蓋章。
立遺囑人生前改變主意,撤銷遺囑或對原遺囑進行修改補充的,另立新遺囑進,立囑人應向原來證明遺囑的公證處提出,並在原立的遺囑中註明撤銷某年、×月、×日、×號公證書證明的遺囑。
雖然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公民在訂立遺囑之後,一定需要辦理公證的手續,但是就目前來看,由於任何已經公證過的遺囑,在遺產繼承時,一般是不會發生糾紛的,故此不少人在委託律師或者是自己書寫遺囑之後,是會到指定單位辦理公證手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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