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僅“按印”是否有效
遺囑一般是由被繼承人親自書寫才會產生法律效力,那麼要是由別人代寫被繼承人按手印確認呢?這樣的遺囑是否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本站小編為您帶來代書遺囑僅“按印”是否有效,希望能對您的生活工作有所幫助。
2011 年,姜大爺在去世前,在鄰居江某、向某的見證下,由同事劉某代寫了一份遺囑。遺囑內容為:“本人姜某某因年事已高,現寫遺囑如下:本人過世後將本人所有財產及房屋留給丁某某妻子壹人全權處理,與其他人無關。”姜大爺在此遺書上按了手印,同時江某、向某簽名。姜大爺此後不久過世。姜大爺三個子女系其前妻所生,現任妻子丁某於2004年與姜大爺登記結婚,無共同子女。姜大爺過世後,分割遺產時,丁某稱按照姜大爺的遺囑,房屋歸她所有,而三個子女稱遺囑不合法,而且不是父親真實意思表示,應按照法定繼承,對遺產房屋予以分割。
【分歧】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規定,代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簽名,而姜大爺並沒有在遺囑上簽名,僅僅是捺手印。因此,該份遺囑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有效。
第一種意見認為,按印是我國民間通行做法,本案中姜大爺在遺囑上按印,合乎民間習俗和生活常識,因此所立代書遺囑合法有效,也即與本案的一審判決所持觀點相同。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中姜大爺所立代書遺囑,只有按印沒有簽名,對於受過教育,能識字書寫的姜大爺來説,有違常理。因此,該份代書遺囑不符合“遺囑人簽名”的形式要件,應當認定無效。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遺囑是一種要式行為,非依法律規定的方式形成,不能發生遺囑的效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代書遺囑應當由兩人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從法律設定代書遺囑形式要件目的來看,要求遺囑人在代書遺囑上簽名,就是為了防止由於遺囑內容非本人親筆所寫,出現內容與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一致。
關於按手印,我國民間對此一直有“簽字畫押”的習俗,即“簽字”等同“畫押”。在各類民事、商事司法實踐中,對“簽名”或者“畫押”,如果嚴格機械堅持要式性,就可能會違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是,在涉及“代書遺囑”的繼承案件中,被繼承人已經死亡,如果沒有“簽名”只有“按印”,就很難確保設立遺囑時被繼承人神志清醒,未受脅迫等影響,而只能由見證人、代書人事後加以證明,難以確認該代書遺囑是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本案中,法院審理查明姜大爺具有高中文化,生前是坐堂中醫,長期手寫處方,不存在不識字或不能簽名的問題。從設立遺囑的情況看,姜大爺應該清楚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如果當時僅僅是喪失書寫能力,不得不按印代替簽名,那麼除非有現場錄音、錄像等其它充分客觀的證據,佐證該代書遺囑形成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否則該代書遺囑應認定為無效。
實踐中,被繼承人設立遺囑後,因改變了法定繼承,會對各繼承人所期待的利益產生較大影響。代書遺囑作為一種遺囑類型,必須嚴格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對存在瑕疵的代書遺囑,切不可隨意變通作有效認定。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立遺囑人和繼承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減少因遺囑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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