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生的孩子怎樣繼承財產?
一、小三生的孩子怎樣繼承財產?
小三生的孩子可以如親生孩子一樣,平等的與其他第一順位繼承人一起繼承財產,因為小三生的孩子屬於一方的子女,屬於第一順位繼承人,其可以繼承一方的遺產;《民法典》(2021.01.01生效)所説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被繼承人未設立遺囑或遺贈協議的,被繼承人的遺產將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繼承,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法律依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二、繼承遺產的比例是怎樣的?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對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做了明確規定,可以從以下方面來理解此條法規: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民法典》(2021.01.01生效)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
3.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
①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
②不盡扶養義務;
③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小三生的孩子依舊是屬於死者的親生子女,那麼在沒有遺囑的情形下,是由遺產的繼承權的。當然,若是小三生的孩子由於沒有感受到來自死者的關愛,產生了仇恨心理,將被繼承人殺害的,那麼此時就會失去繼承遺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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