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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協議糾紛案由是什麼?

一、遺產分割協議糾紛案由是什麼?

遺產分割協議糾紛案由是什麼?

遺產分割協議糾紛案由是繼承糾紛。沒有遺囑財產的繼承需要按照《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分配,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

二、遺產分割的範圍是什麼?

1、可分得遺產的人的範圍:可分得遺產的人既可以是法定繼承人範圍(即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以外的人,例如被繼承人的侄兒、朋友、鄰居等,也可以是不能參加繼承的法定繼承人範圍內的人,如在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不能參加繼承,但如果其具備法定條件,也有資格要求分得適當遺產。

2、可分得遺產的人的條件:《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由此可見,可分得遺產的人包括兩種:一是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二是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

3、可分得遺產的人應分得遺產的份額如何確定:對於可分得遺產的人,應當酌情分給適當的遺產,如何確定適當分得遺產的具體數額,應依具體情況而定。第一,對於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一般以分得能滿足其生活基本需要的遺產額為限;第二,對於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應根據其對被繼承人扶養的具體情況而確定其應分得遺產的數額。一般情況下,可分得遺產人獲得的份額應少於合法繼承人應繼承的份額,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多於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份額。

4、可分得遺產的人如何維權:可分得遺產的人的分得遺產的權利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二條規定:“依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本人有權以獨立的訴訟主體的資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遺產分割時,明知而未提出請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請求,在二年以內起訴的,應予受理。”

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如果關於遺產方面發生了一些糾紛的話,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法院在受理到案件之後就會對案件進行分類管理,然後根據具體的案由情況來做出不同的處理,通常情況下遺贈撫養協議方面糾紛也是屬於繼承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