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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配協議要公證嗎?

遺產分配協議要公證嗎?

獨生子女的家庭遺產分配是一件很簡單的事情,但如果是很多子女的家庭,在遺產問題上很容易出現糾紛,當然,有一份遺產分配協議是最好的,那麼遺產分配協議要公證嗎?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遺產分配協議要公證嗎?

是否需要公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決定,不經過公證的遺產分配協議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涉及到遺產繼承分割過户的,如房產等需要辦理繼承公證過户或通過法院訴訟方式確認過户。

二、辦理遺產公證協議需要注意的細節

1、須明確遺產分割協議的主體。

簽訂遺產分割協議的主體是繼承人及其他遺產受益人中有行為能力的人或無行為能力的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司法實踐中,常遇到有些繼承人或遺產收益人中有時會出現智力殘疾、神志不清楚、年齡未成年等多種特殊情況。顯然,這些人都是有繼承資格的,但卻不是遺產分割協議的主體,那麼我們在審查其法定代理人時,一定要慎重為之。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2、須明確遺產分割協議的客體。

簽訂遺產分割協議的客體是繼承人共同繼承的屬於被繼承人所有的合法財產。顯然,被繼承人的非法財產和權屬不明確的財產不能列入分割範圍。我們在辦理上列遺產分割協議公證時,應充分考慮遺產的共有與合法性。在分割遺產時,應充分考慮遺產是否屬於死者個人財產,個人財產是否合法,有無共有人,如有共有人,是否先行分割。

3、須明確遺產分割協議的內容。

遺產分割協議的內容是遺產繼承人及有關當事人之間就遺產分配問題協商一致而達成遺產分割協議。首先,在審查遺產分割協議文本時,審查分割協議主體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當屬重點,其次,協議人應繼承遺產的數量、份額的多少是整個遺產分割協議的焦點。協議人之所以申請辦理遺產分割協議公證,就是為了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為此,協議人是非常重視自己獲益的質量和數量的。如果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中的遺產數量、份額未明確,或明確不夠,協議人就及有可能為此發生糾紛,遺產分割協議書就不能起到預防糾紛的真正目的,從而使公證的公信力受到影響。其次,在分割遺產時,不能遺漏分割的遺產。

4、須明確遺產分割協議所體現的原則和分割方式。

在公證時務中,經常遇到房屋遺產面積本身很小,但若干繼承人都自願繼承自己應當繼承的遺產份額,或者説被繼承人遺留遺產的種類比較多,如房產若干,存款若干,那麼,在遺產分割中應當堅持何種原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規定: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5、須明確被繼承人的債務的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在辦理遺產分割協議公證時,應提示當事人被繼承人是否有無債務,繼承人對債務的清償份額和方式等,但在分割遺產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應加納税款與所欠債務不符無限清償責任,而僅以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負有限的清償責任。

6、對尚未出生的胎兒及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人,協議中應留有相應的份額,並指定代管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被法院宣告失蹤的人,應當為其保留繼承份額,若宣告失蹤一直未被法院撤消,且又被法院宣告死亡的人,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遺產公證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證並不影響其效力,所以,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決定是否需要公證。當然,遺產中有贈予的情況,公證更好。所以,遇到問題,小編建議登錄本站網站找專業的律師服務,這身有幫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