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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糾紛的法律程序

遺產繼承糾紛的法律程序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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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的程序

現在我國遺產繼承的程序是 我國法律規定,遺產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遺產的範圍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現金、實物、存款和各種有價證券。繼承遺產的依據,首先是遺囑。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存在的,應先按遺贈扶養協議處理遺產;無遺囑也無遺贈扶養協議的,按法定繼承方式處理遺產。繼承遺產的人包括遺贈人、遺囑繼承人和法定繼承人;遺贈人是法定繼承人以外根據遺贈扶養協議或遺囑繼承遺產的人;遺囑繼承人是法定繼承人當中被遺囑指定繼承遺產的人。法定繼承人有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之分,其中第一順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與死者有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如果喪偶的兒媳對公、婆、喪偶的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則應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如果被繼承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如果繼承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其繼承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行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喪失繼承權:(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