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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遺囑房產應由誰繼承?

一、無遺囑房產應由誰繼承?

無遺囑房產應由誰繼承?

無遺囑房產應由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開始後,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包括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及雖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份額是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時,份額一般均等。對於有特殊困難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應該予以照顧,適當多分配一些遺產。

對於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繼承人經過協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遺產,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遺產,這一點在房產的繼承上尤為重要。

二、遺囑無效有哪些情形?

(一)遺囑人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繼承法》第22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

最高法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因此,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如果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就是無效的。

(二)遺囑內容不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立遺囑人即便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但是如果遺囑的內容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遺囑同樣不具有法律效力。遺囑內容不是立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立遺囑人所立的遺囑是在受脅迫、受欺騙或神志不清的情況下進行的;

2、偽造的遺囑;

3、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由於遺囑繼承人的原因導致遺囑無效的

基於遺囑繼承人的原因而導致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點:

1、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2、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

3、遺囑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而死亡的。

嚴格來説,這些情況下是由於遺囑繼承的原因導致遺囑的相應內容無法實現,並不是遺囑無效。但是,這些情況下和遺囑無效的結果一樣,我們也將其歸類在遺囑無效的情形中。

(四)基於財產處分上的原因而遺囑無效

1、立遺囑人生前已處分了遺囑涉及的財產,導致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遺囑是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才產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所以立遺囑人可在遺囑生效前,即生前處分其作為遺產的財產。一旦遺囑人生前處分了遺囑中所涉及的財產,就等於遺囑人變更了原來遺囑中相應的內容,導致遺囑部分或全部無效。

2、遺囑處分的他人的財產導致遺囑無效。 遺囑只能處分立遺囑人個人財產,而不能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家庭成員的共同財產、屬於國家、集體所有的財產或其他人所有的財產。涉及處分他人財產的,遺囑部分無效,但不影響遺囑其他部分的效力。

我們國家法律當中規定的首先是尊重遺囑,也就是當事人關於自己的財產,作為一個合理的分配的情況之下的話,就執行遺囑即可,當然如果説遺囑不存在的情況之下,按照我們國家法律所規定的父母配偶子女發生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