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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第一繼承人是怎麼規定的?

遺囑第一繼承人是怎麼規定的?


公民所享有的合法的繼承權這跟啃老族是不一樣的,現在很多成年人不一定在老人去世以後對於所留下來的遺囑就能夠理智的自己處理好的,到是為了爭奪所謂的遺產大打出手,甚至親人們之間完全不顧親情的到處都是。有少部分對於我國的遺產民法典不是特別瞭解的繼承人比較關心,遺囑第一繼承人是怎麼規定的?

一、遺囑第一繼承人是怎麼規定的?

遺產繼承順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秩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二、立有遺囑的遺產繼承順序是什麼?

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此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立有遺囑的遺產繼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六)繼承順序的明確為遺產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時還應注意的是,在遺產的分割中,應堅持男女平等,養老育幼、照顧病殘,以及互諒互讓、團結和睦的原則。即便是立有遺囑的情況下,也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以及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七)此外,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無清償義務,當然自願清償的除外。

我國的遺產民法典當中規定的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是當事人的另一半,如果兩個人都不幸發生了意外事故去世了的話,那麼第一繼承人應該是親生子女。但是如果是遺囑,遺囑在確定第一繼承人的時候是要遵循當事人自己的意願的,我國法律也不能夠強行左右當事人立遺囑的時候必須要按照國家規定進行。

標籤:遺囑 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