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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第一繼承人優先

遺產繼承第一繼承人優先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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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繼承人沒有要如何繼承遺產


為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二種觀點是如果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永遠不能繼承,如果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權,遺產就是為無主財產,上繳國庫。

根據《憲法》精神,公民私有財產受到法律保護。這個私有不光是指其個人生前所有,還包括財產在個人死後,在個人家庭、血親中的流轉。從《繼承法》的立法本意來講,首先也是為了保護公民私有財產在家庭範圍內的正常流轉,對無主財產的處理是一種極端情況下的例外。很難理解國家通過立法做繼承順序的限制,最後產生的後果是為了通過這一途徑獲得私人財產。所以,從立法精神來講,第二種觀點不符合保護私有財產的憲法精神。

從字面上理解,《繼承法》第十條規定:“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也表述的很清楚,包括: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來繼承和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但是都不繼承的兩種情況。“繼承”在這句話中應當是一個動詞,表示的是一種行為狀態。如不按現有規定表述而表述為“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則第二種觀點的理解或可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