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遺囑信託,辦理遺囑信託該怎麼做
目前中國的律師在繼承人召集、遺囑宣讀、遺產侵權損害等方面已經發揮了重大作用,並且隨着國內個人財產的積累,以及律師在私人生活中的介入程度越來越高,遺囑信託作為一種嶄新的財富管理形式越來越受到歡迎。那麼如何辦理遺囑信託?也就是説,辦理遺囑信託該怎麼做?遺囑信託可以很好地解決財產傳承,使家族永保富有和榮耀,並且可以減少因遺產產生的紛爭,所以瞭解上述問題至關重要。本文就上述問題介紹如下。
一、如何辦理遺囑信託
1、辦理遺囑信託要滿足下列條件:
(1)形式要件:
我國《繼承法》規定了遺囑的形式要件: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信託法》規定: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因而遺囑信託可採用自書、代書及公證的方式。
(2)實質要件:
遺囑信託的委託人即立遺囑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所信託的財產需是其合法所有的確定的財產。
2、辦理遺囑信託的程序:
鑑定個人遺囑、確立遺囑信託、編制財產目錄、安排預算計劃、結清税捐款項、確定投資政策、編制會計賬目、進行財產的分配。
3、辦理遺囑信託的注意事項:
(1)自書遺囑信託或代筆遺囑信託應避免以打字機或計算機制作完成,換句話説,遺囑信託最好由自己親筆書寫或由代筆者書寫。
(2)代書遺囑的遺囑人最好以親自簽名或按指紋,避免採用蓋印章的方式。
(3)如果採用代書遺囑的方式,最好除了代書人之外,應再經三人以上的見證人簽名,以增加此遺囑有效性。
(4)前項見證人中應避免由遺贈人擔任而造成缺格現象。
(5)遺囑信託中最好指定“信託監察人”,以便監督受託人在管理與運用信託財產時,有無違反信託合同。
二、辦理遺囑信託該怎麼做
1、鑑定個人遺囑:在遺囑中必須明確以信託為目的的財產的同時,並明確表示用該財產建立信託的意願,這是遺囑信託成立的必備條件。
2、確立遺囑信託:首先,要確認財產所有權。信託機構作為遺囑信託的受託人,首先要確知死者對於財產的所有權。其次,確立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信託機構要成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必須由法院正式任命。第三,通知有關債權人和利害關係人。信託機構在被正式任命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之後,應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向死者的債權人發出正式通知,要求債權人在指定的期限(一般通知發出後的4~6個月)之內出示其對死者的債權憑證,據以掌握和清償債務。同時,信託機構還要向死者的繼承人和被遺贈人兩種利害關係人發出正式通知。
3、編制財產目錄:受託人應在被正式任命後的較短時間內(通常為60天左右)與遺囑法庭一起完成對遺產的清理、核定。信託機構準備好一個登記簿,仔細地將死者的財產集中起來,並記錄在登記簿上。
4、安排預算計劃:信託機構在受託管理遺產和執行遺囑的過程中,會發生一系列的支付,為此,信託機構須擬訂一個正式而詳細的預算計劃,將現金來源與運用逐項列示出來,若遺產的流動性差,現有的和可能的現金來源不足以支付債務、税款、喪葬費、受託人初期的管理費用等,則信託機構應制定一個出售部分財產的預算政策和計劃。
5、結清税捐款項:信託機構應付清與遺產有關的税款,這些税款主要有所得税、財產税和繼承税。
6、確定投資政策:如果遺囑中涉及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必須對財產進行再投資的條款的話,受託人在準備税收申報單的同時,應該制定適當的投資政策和計劃,選擇既安全靈活又盈利的投資工具進行投資。信託機構受託進行投資,要像對待自己的財產或投資一樣進行決策,投資決策應合理、及時、謹慎,需經得起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
7、編制會計賬目:信託機構編制的會計賬目分為兩種:一種是在執行遺囑或管理遺產階段,即辦理完各項遺產所得和債務、費用支付後所作的會計賬目,這些會計賬目必須上交法院,經其核定後,寄發給受益人若干副本,允許受益人在一定時期內向法院提出異議。若無異議,法院則批准信託機構的該種會計賬目。
8、進行財產的分配:上交法院的會計賬目獲准後,由法院簽發一份指示信託機構進行財產分配的證書。信託機構在收到該證書後,視遺囑信託辦理的進度決定行使分配權。若遺囑信託已經辦完,則着手對財產進行分配;若仍有部分的投資或其他業務未結束,則等辦完之後再行分配。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我們對“如何辦理遺囑信託”以及“辦理遺囑信託該怎麼做”有了更深的認識。遺囑信託必須指定受託人(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一般選擇具有理財能力的律師、會計師、信託投資機構等專業人員或專業機構,而且會涉及廣泛的信託法即繼承法的法律知識,所以最好請專業的遺產繼承律師介入,從而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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