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要過世的老人想立遺囑去哪立?
一、快要過世的老人想立遺囑去哪立?
快要過世的老人在家就可以立遺囑,遺囑人沒有遺囑財產可以根據法定繼承來分配遺產,或者遺贈扶養協議來繼承。其中遺贈撫養協議的效力高於法定繼承,所以存在合法有效的遺贈撫養協議時,那麼就優先按照協議中的內容來分配遺產。
二、遺產分割的方式有哪些
遺產分割的方式,是指繼承人取得遺產應繼份的方法。關於遺產分割的方式,如果遺囑中已經指定了分割方式,則應按遺囑指定的方式分割遺產;遺囑中沒有指定遺產分割方式的,由繼承人具體協商遺產的分割方式;繼承人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調解確定遺產分割的方式;調解不成的,則通過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確定遺產的分割方式。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辦法處理。”根據這一規定,遺產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實物分割。
遺產分割在不違反分割原則的情況下,可以採取實物分割的方式。適用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對可分物,可以作總體的實物分割。如對糧食,可劃分出每個繼承人應繼承的數量。但對不可分物,則不能作總體的分割,只能作個體的分割,如電視機、冰箱等。對不可分物不能作實物分割的,應當採取折價補償的辦法。
2、變價分割。
對不宜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將其變賣,換取價金,再由各繼承人按照自己應得的遺產份額的比例,對價金進行分割,各自取得與應得遺產份額相對應的價金。
3、補償分割。
對不宜分割的遺產,如果繼承人中有人願意取得該遺產,則由該繼承人取得該遺產的所有權。取得遺產所有權的繼承人按照其他繼承人應繼份的比例,分別補償給其他繼承人相應的價金。
4、保留共有的分割。
遺產不宜實物分割,繼承人又都願意取得遺產,或繼承人願意繼續保持遺產共有狀況的,則可將其作為共同所有的財產,由各繼承人按各自應得的遺產份額,確定該項財產所應享有的權利與應分擔的義務。
對公民遺產的繼承並不是一定就要有遺囑,若不存在遺囑或者訂立的遺囑無效,那麼就通過其他的方式實現遺產的繼承,這裏其他的方式就包括了遺贈、遺贈撫養協議以及法定繼承。而法定繼承是《民法典》中國規定的兜底的一種繼承方式,在之前的繼承都不存在的情況下,那麼才可以通過這樣的方式繼承。
很多老人在自己快要過世之前,都會通過訂立遺囑的方式來處分自己的財產,以防止自己在離世之後,自己的親屬會由於財產的分割而引起糾紛。不管是何種身份的民事主體,在獲得遺產之後,都是需要按照1法律的規定,帶齊相關材料,到指定的機構納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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