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糾紛】父母離婚,贍養費怎麼算?
案情簡介
張某今年70歲,育有兩個兒子、兩個女兒。從單位退休後,張某身體一直不好,雖然每月能領到一千多元的退休金,但因治病日子過得並不寬裕。2010年,張某與妻子離了婚。離婚後,四個兒女只對母親盡孝,對父親則很少過問和關心。2012年,張某再婚,但每月退休金捉襟見肘,無奈之下,張某隻好逐一打電話給子女,要求他們每月支付一定的贍養費。但四兄妹認為父母已經離婚,他們有權選擇贍養誰;父親是退休人員,有固定的經濟來源,因此他們可以不承擔贍養父親的責任。經過多次調解無效後,張某將四個子女告上法院。
辦案思路及心得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條的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父母離婚後再婚,子女也不能免除贍養父母的義務。贍養費數額的多少,目前相關的法律尚無確定統一的數額標準,但確定贍養費的數額需要綜合考慮被贍養人的實際需要、贍養義務人的能力和條件、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雖然張某現在有固定的經濟收入,且部分醫療費可以報銷,但因張某年事已高,且身患多種疾病,僅用現在不高的經濟收入維持生活確有一定困難,而四位子女現在的經濟收入狀況,完全有贍養父母的能力。因此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四子女應當承擔贍養老張的義務。
裁判結果
經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作出終審判決,被告4兄妹從2015年7月開始,每人每月支付父親贍養費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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