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繼子女享有繼承權嗎等?
一、過繼子女享有繼承權嗎等?
過繼子女有繼承權。老人的遺產,有遺囑的,遵循遺囑;沒有遺囑的,由配偶、子女、父母繼承。
過繼子女與“過繼”父母形成實際撫養關係的,即為養子女,互有繼承權。如果沒有實際撫養關係,則無繼承權。
我國法律中沒有過繼這種説法。我國法律只有收養,如果辦理了合法的收養手續,就享有繼承權。如果沒有辦理收養手續,那麼最好立一份遺贈扶養協議,保證雙方的利益。
《繼承法》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度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知順序:兄弟姐妹、祖父道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説的子女,包回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説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答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二、確立養子女繼承權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1、確認養子女繼承權的前提是看他們同被繼承人是否依法確立了收養關係。
2、養子女與親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繼承權,條件基本相同時,繼承份額相同。
3、養子女對生父母的遺產沒有繼承權。
4、養子女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又對生父母贍養較多的,除可依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還可以按照《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
5、解除了收養關係的養子女不能繼承養父母的遺產。
6、尚未正式解除收養關係的養子女,仍然享有繼承權。
三、老人能取消子女繼承權嗎?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從這項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法律保護老年人依法根據自己的意願對個人財產進行處分的權利,包括在生前處分自己遺產的權利,對於老年人依法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能干涉。
《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遺囑繼承是公民生前按法律規定處分遺產的方式之一,這項法律規定明確了公民可以通過遺囑繼承的方式,依照自己的意願立下遺囑確定其遺產由誰繼承,為老年人充分行使其個人財產所有權以實現老有所養的最終願望提供了一種法律上的有效保證,有利於晚輩更好地履行贍養義務。
綜合上面所説的,繼承權就是屬於可以繼承遺產的權利,對於此權利一般是針對於被繼承者的直系親屬,但對於此親屬也包括了養子女,只要形成了撫養關係就可以有權利得到,所以,按法定的條款來進行分配就需要按平均的原則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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