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父母立遺囑還需公證嗎
父母立遺囑不是必須公證,自書遺囑生效的條件是:
1、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四款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
(1)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2)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3)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
二、哪些自書遺囑是無效的?
(1)遺囑人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遺囑內容不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由於遺囑繼承人的原因導致遺囑無效
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放棄繼承權、先於被繼承人而死亡的。當然,嚴格來説,這3種情況應是遺囑內容無法實現,並不是遺囑無效。但是,我們看到這3種情況和遺囑無效的法律後果一樣,在這裏也把它歸類於遺囑無效。
(4)遺囑內容涉及到被處分過或無權處分的財產
(5)遺囑違反法律強制性撫養義務
(6)遺囑形式不合法導致的遺囑完全失效
(7)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撫養協議間衝突造成遺囑無效
(8)立遺囑人表明對財產的處理辦法,但卻在去世前,未清償立遺囑人的全部債務,那麼,其遺產在清償全部債務後,有可能變成了負資產,這種情況下,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卻繼承不到任何財物,那麼,這份遺囑就是事實上的無效遺囑。
(9)遺囑的內容含糊不清或自相矛盾,或者遺囑所附的條件根本不可能實現,這種遺囑無效。
對於父母所立的遺囑是否要進行公證,完全由父母做決定,除此之外,父母在立遺囑的時候子女也無權干預,如果父母寫的這份遺囑完全是受到子女脅迫,遺囑是無效的。在父母立遺囑的時候,子女都已經成年能獨立生活的,父母甚至可以把遺產留給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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