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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剝奪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嗎?

遺囑剝奪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嗎?

一、遺囑剝奪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嗎?

依據現行法律規定,公民不僅可以通過設定遺囑的方式改變繼承人的範圍、順序和繼承份額,而且還可以取消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把財產遺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法律是禁止以遺囑方式剝奪其繼承權。應當尊重被繼承人的意願,按照遺囑來處置遺產。任何公民對自己所擁有的財產都具有享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之一。因此在本案中,應當按照江柳茂的遺囑處置遺產,即全部都由蘇某繼承,江平不得繼承遺產。

二、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囑辦理;有遺囑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民法典》規定遺囑自由的同時,對遺囑自由又作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規定: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立遺囑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遺囑能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第1款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因其不符合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而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被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遺囑內容若違反上述規定,違反的部分一律無效。

4、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由此可見,公民立遺囑時不能剝奪法定繼承人中無獨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否則,該遺囑無效。被遺囑剝奪繼承權的無獨立生活能力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未成年法定繼承人可依法律規定繼承其應繼承的份額。必要時,還可以適當多分一部分遺產。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遺囑可以作為遺產分割的相關證據,但遺囑的有效性必須建立在符合相關條件的基礎上,如果不符合遺囑有效性的條件的,則需要按照法定繼承人的順序來進行遺產分割,具體情況下,應當根據實際的繼承關係來處理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