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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未遂的喪失繼承權嗎?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未遂的喪失繼承權嗎?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未遂的喪失繼承權嗎?

根據《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繼承人有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喪失繼承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一條規定,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由此可見,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取決於故意殺害的行為而不是是否產生死的結果。同樣,繼承人有故意殺害其他繼承人的行為,無論是既遂還是未遂,都喪失繼承的權利。

二、喪失繼承權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都喪失繼承權。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既包括法定繼承人殺害遺囑繼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遺囑繼承人殺害法定繼承人;既包括第一順序人繼承人殺害第二順序繼承人,也包括第二順序繼承人殺害第一順序繼承人,根據司法解釋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如果被繼承人以遺囑方式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以確認遺囑無效,並按繼承法第8條處理。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遺棄被繼承人是對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被繼承人有扶養義務而拒不履行扶養義務;所謂虐待被繼承人是指在被繼承人生前對其從身體上或精神上進行摧殘或者折磨。對遺棄被繼承人的,不管情節是否嚴重,都喪失了繼承權,但繼承人如確有悔改表示且被遺棄人在生前表示寬恕的,可以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而定。如果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則喪失繼承權,若繼承人確有悔改表現且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寬恕的,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所謂偽造遺囑是以被繼承人的名義製造假遺囑;篡改遺囑是指改變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的內容;銷燬遺囑是指將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毀滅。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是否嚴重是判斷繼承權是否喪失的標準。根據司法解釋,如果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綜合上面所説的,故意殺害被繼承者就是屬於喪失繼承權的法定情形;不管是屬於未遂還是既遂那麼對於自己的權利也不再享有,對於故意殺害他人的行為,必定要承擔刑事處罰,所以,繼承權是應該由自己來守護的,而不是故意的去破壞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