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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非法同居分割財產是否可以起訴維權

同居1.15W

同性戀非法同居分割財產是否可以起訴維權

一、同性戀非法同居分割財產是否可以起訴維權?

同性戀不受到我國婚姻法的支持,所以同性戀因為非法同居而對財產分割問題引發的爭議,只能雙方私下協商解決,這種情況下法院根本就不會立案受理。

我國並未在立法中對同性婚姻作出明確的規定,對於同性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禁止結婚情形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但這並不能代表我國承認同性婚姻,因為在整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都反覆提到了“男女雙方”這一關鍵詞彙,如: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等。“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上也有明確體現。

由此可見,我國雖然沒有明確反對同性戀,但是我國所承認的婚姻必須是一男一女,一夫一妻所構成的婚姻,同性戀很顯然是不符合這一要求的。所以我國現在對同性戀是沒有任何明確規定的,呈一種不反對也不承認的現狀。

二、同居財產分割法律依據是什麼?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有明確規定,該《意見》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第11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這是我國目前司法實踐中處理同居財產糾紛的主要法律依據。

2、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3、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同居關係後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於共有財產。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並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

在現實生活當中,如果是同性戀非法同居,雙方在分手的時候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產生爭議的只能協商解決,就算到法院去起訴,基於雙方是同性戀法院也不會立案。在我國《民法典》當中所承認的同居關係或者事實婚姻關係都好,只是針對一男一女的,對於同性戀,在社會和法律上都是比較排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