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能訴訟重婚嗎?
一、公訴機關能訴訟重婚嗎?
如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一般來説公訴案件中犯罪行為的性質比較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比較大。而自訴案件犯罪行為的性質多數不甚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比較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及六機關《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
1、 故意傷害罪(《刑法》第234第一款)
2、 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條)
3、 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條)
4、 重婚案(《刑法》第258條)
5、 遺棄案(《刑法》第261條)
6、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
7、 侵犯知識產權案
8、 對被告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由此我們可知,一般情況下,重婚案件屬於自訴案件,不告不理,即除非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訴訟,一般情況法院不會主動受理。
二、重婚罪可以選擇公訴嗎
這樣的話難道説重婚就只能夠選擇自訴而不能夠選擇公訴嗎?我們先來了解一下我國自訴制度的設計。一類是不訴不理,即未經起訴的事情法院不予受理。第二類自訴案件,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也稱為可選擇的自訴案件。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婚姻法》第四十五條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從前述相關規定中可以看出,在我國的自訴制度設計中,重婚罪屬於“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選擇的自訴案件,並非完全意義上的自訴案件。被害人的地位更接近於公訴案件的控告人而非真正意義上的自訴人,案件隨時可能轉化為公訴案件。為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司法機關作了補充規定:重婚案件一般由被害人自訴,如果情節比較嚴重,影響很壞的,即使被害人不起訴,而由人民羣眾、社會團體或有關部門提出控告,應由人民檢察機關審查決定是否構成重婚罪。如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綜上所述,公訴機關是可以訴訟重婚的,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也可以由被害人通過自訴來解決重婚的情況。一般重婚罪都會導致很壞的影響,所以一般在有特殊情況下的重婚,都是可以通過選擇公訴來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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