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重婚罪,該如何認定?
重婚罪是婚姻中的大敵,如何認定重婚罪呢?本文就通過整理,將重婚罪構成條件,以及如何認定重婚罪作如下説明,希望能夠幫到大家瞭解什麼是重婚罪。現將整理內容作如下説明:
1.本罪的主體分為兩種人:一是重婚者,二是婚者。
所謂“重婚者”,是指有配偶而在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的人。“有配偶”説通俗點就是男有妻,女有夫。這種夫妻關係,既包括依法登記而成立的夫妻關係,也包括事實婚姻產生的夫妻關係。所謂“婚者”,是指本人無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與之結婚的人。刑法明確規定:追究犯有重婚罪刑事責任的是實施重婚行為的有配偶者和明知故犯的無配偶者;反之,不知他人已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無配偶者,不是重婚罪的主體,因為此種情況往往是由於有配偶者的欺騙、隱瞞而造成的,對於沒有重婚故意的無配偶者,僅產生婚姻無效的民事後果,並不產生重婚罪的刑事後果。
2.本罪的客體,侵害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
3.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具體表現為:
第一,有配偶的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的,但如果行為人基於某些合理的依據,如認為自己的配偶已死亡而與第三人結婚的,則排除在外;
第二,無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但如果無配偶的人受有配偶的人欺騙,誤認為對方沒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則無配偶的人不構成本罪,只由有配偶的人單獨承擔重婚罪。
4.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
(1)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即已婚者與第三者登記結婚。
(2)有配偶者又與他人建立事實婚姻關係,即已婚者與第三者公開以夫妻名義長期生活在一起。
重婚者不僅受輿論的譴責,更應受法律的制裁,因為重婚是一種違法的行為,不僅觸犯刑律,在刑法上構成刑事犯罪,而且違反婚姻法,在民法上構成侵害配偶權的侵權行為,應當追究民事責任,責令加害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補償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同時侵犯了婚姻當事人的家庭完整權、配偶的身份權、夫妻的貞操權、夫妻共同財產權、名譽權和精神健康權等合法權益。
第一,過錯方應承擔的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時應主要考慮重婚的手段動機非法婚姻的數量社會影響等等,在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應宣告解除其已形成的非法婚姻關係。
第二,過錯方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我國《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對於重婚行為的情節及後果都不很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無過錯方可以民事侵權為由訴請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即停止往來),恢復原狀(即恢復夫妻身份權和家庭完整權)、消除影響及賠禮道歉,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重婚是什麼?希望小編整理的內容能夠幫到大家瞭解。歡迎大家瀏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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