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分辨事實婚姻與同居
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的區別主要在於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雖未進行婚姻登記,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並且在1994年2月1日前,就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而同居關係,是指男女雙方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實婚姻的法定條件的兩性結合。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事實婚姻要求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雙方均符合法定的婚姻實質要件,與結婚登記不同的是僅在於缺乏形式要件即未到相關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而同居無此要求。
2、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一旦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具體處理時視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與合法登記締結的婚姻同等對待。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同居期間男女雙方的財產亦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同居關係依法應予以解除。
3、兩者的身份關係不同。事實婚姻,男女雙方視同夫妻關係,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同居的男女雙方不具有夫妻的身份關係,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
4、兩者的財產關係不同。事實婚姻,男女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所得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同居期間所得財產,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否則,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
5、兩者享有法定繼承的權利不同。事實婚姻成立的夫妻雙方可依法定繼承相互繼承遺產。同居關係的男女雙方,不享有法定繼承的權利。除非一方訂立遺囑將其遺產歸同居的另一方所有。
6、兩者的扶養義務不同。事實婚姻成立的男女雙方互相具有扶養義務。同居關係的男女雙方則不具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條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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