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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領養小孩的條件有哪些

殘疾人領養小孩的條件有哪些
殘疾人只要滿足了收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的條件是可以領養孩子的,收養時為了避免糾紛應當與當事人簽訂領養協議。殘疾人領養孩子條件有: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且精神正常的人
(2)收養人年滿35週歲;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條:“收養人應當有利於被收養的未成年的撫養、成長,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並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是無子女;二是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是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是年滿三十週歲”的規定,收養人必須具備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條
收養人應當有利於被收養的未成年的撫養、成長,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並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