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養手續怎麼辦理
1、申請
(1)收養關係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收養登記。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2)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託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託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證明或經過公證。
2、審查
審查是收養登記的中心環節。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申請後,要對當事人的情況進行全面的審查。
3、登記
(1)凡符合法律規定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登記申請之次日起30日內,為申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2)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説明理由。
4、公告
(1)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
(2)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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