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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人要滿足哪些條件,送養人要具備哪些條件?

現實中,個人可以收養小孩,但通常都是以家庭形式進行收養的。此時,作為收養人就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那麼收養人要滿足那些條件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收養人要滿足哪些條件,送養人要具備哪些條件?

一、收養人要滿足哪些條件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解析:

(一)無子女。

所謂“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所謂“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是指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身體、智力、經濟、道德品質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能夠履行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所謂“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傳染病。

(四)年滿30週歲。

所謂“年滿30歲”,是包括30週歲本數在內。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年滿30週歲。

二、送養人要具備哪些條件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解析:

(一)孤兒的監護人。當被收養人的父母死亡後,由孤兒的監護人作為送養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可以作為孤兒監護人的包括下列人員: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擔任監護人的,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同意;在沒有前面人員的情況下,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是指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所興辦的慈善機構。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親屬又無力撫養的孤兒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由社會福利機構收容撫養。當收養人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自願收養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孩子時,社會福利機構即可成為送養人。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種義務在通常情況下是不能免除的,但如果父母確實有特殊困難(如重疾、高殘、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等情況)無力承擔撫養義務,法律允許生父母將自己的子女送養他人。依《民法典》的規定,生父母送養子女時,無論雙方是否離婚,都必須共同送養;除因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時,才允許單方送養;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單方送養。

以上就是對“收養人要滿足哪些條件”以及“送養人要具備哪些條件”的介紹,除此之外,作為被收養人的兒童也是有一定的條件需要滿足的,具體的內容大家可以到我們本站網站的相關欄目進行詳細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