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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收養外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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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收養外甥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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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外甥需要什麼手續

收養人、送養人和有識別能力的被收養人須共同到收養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經審查後,凡符合收養條件的,應予辦理收養公證,製作公證書,證明收養成立。
收養法對親屬間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規定的條件:
(1)被收養人可以不受不滿14週歲的限制,即被收養人可以超過14週歲,也可以是成年人。
(2)作為送養人的生父母即使沒有撫養子女的困難,也可以將子女送養;即使被收養人不屬於生父母沒有能力撫養的子女,也可以被送養。
(3)無配偶的男性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女兒時,可以不受年齡相差40週歲以上的限制。
(4)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具備收養的條件,收養的條件是比較嚴格的,首先收養方和送養方達成收養協議,具備收養的條件後,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後才發生法律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人應同時具備的條件為: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週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