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離婚官司期間財產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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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上大多數人對於婚姻的態度,若不是出現重大問題,都不會輕易離婚的。婚姻,並不是兩個人在一起過日子,而是組成了一個新家庭。不過,若走到了道路盡頭,就需要另謀出路了。雙方若能達成一致,好聚好散最好。若對離婚持不同意見,就需要走法律程序了。其中分歧較大點就在於夫妻共同財產。接下來,365律師將和大家分享在夫妻離婚官司期間財產如何分割。
一、離婚財產分割的依據
1、婚後財產約定。離婚屬於民事案件範疇,尊重意識自治,當事人的約定具有優先效力。當事人對婚後財產具有約定的,分割財產時,依據當事人的約定辦理。約定優先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要合法有效。主要包括:
(1)約定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不損害國家和公共利益;
(2)約定已經生效,即雙方當事人已經簽字或按捺手印;
(3)約定不存在可以撤銷的情形,即不存在欺詐、脅迫、趁人之危的情形。
2、法律規定。在沒有婚後財產約定的情況下,離婚財產分割依據婚姻法的規定進行。婚姻法對離婚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是“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後財產對半分割,照顧婦女和無過錯方”。適用法律規定進行財產分割的前提是,沒有有效的婚後財產約定。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
根據約定優先的原則,夫妻雙方對財產分割有約定的,依約辦理。如果沒有約定,依法辦理。依法分割時,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1、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的臨界點是結婚登記之日,即結婚日之前形成的財產,各自名下的歸個人所有結,不因為結婚而改變財產屬性,不發生共有關係。如果夫妻雙方有協議,將某一項婚前財產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法律並不禁止,約定有效。
2、婚後財產共同共有。結婚日之後形成的財產,無論是登記在個人名下,還是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共同共有。對於共有財產,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般不得請求分割;離婚時,任何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如離婚時未分割或遺漏分割,離婚後可以重新請求分割。
3、跨界財產視情況而定。因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的界限是結婚登記之日,該種界定,簡單明瞭,易於理解。對於不動產而言,只要查看權利憑證的日期即可;對於動產,只要查看商品的購買日期即可。但是,該種分類簡單卻並不公平,尤其不能處理如下特殊情況:
(1)有些房產購買在婚前,取得房產證在婚後;
(2)另外,有些房產,雖是婚後取得,但系夫妻一方父母全額代付款項購買;
(3)有些房產,一方婚前支付首付,但按揭款是婚後共同支付。此時,如果全憑房產憑證日期判斷財產屬性未免不公。這三種特殊情況,是新的社會時期出現的新問題,新婚姻法司法解釋對此進行了特殊規定:
(1)婚前全款購房,婚後取得房產證,房屋登記在一方個人名下的,系一方個人財產;
(2)婚後,一方父母代為全額付款購房,房屋登記在一方小孩名下的,房屋系該一方個人所有;
(3)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後共同還貸的,婚後共同還貸所對應的房屋價值,一方應對另一方予以補償。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婚後財產共同,但法律規定,某些特定財產,結婚後依然屬於個人。也就是説,夫妻共同財產有它的適用範圍。
1、夫妻共同財產的肯定範圍。根據婚姻法第17條規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以下財產,依法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範圍: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2、夫妻共同財產的否定範圍。根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以下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範疇: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離婚財產分割,首先應該明確,哪些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哪些財產是屬於一方所有。在夫妻離婚官司期間財產如何分割,財產分割的主要原則就是婚前個人所有,不用分割,婚後個人財產,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是會平均分配的。當然,夫妻雙方也可以自行協商。若雙方婚前有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並且約定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優先尊重婚前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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