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判決補償款不給怎麼辦?
一、離婚判決補償款不給怎麼辦?
離婚判決補償款不給,可要求給付判決生效後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究竟有無財產,要看具體情況,一是法院有辦法查詢其財產情況,二是法院會採取適當強制執行督促執行,三是確實暫無財產,則案件暫時無法執行,但發現對方有財產時,仍可以恢復執行,不會過期。
二、離婚賠償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行為的違法性。實施的行為違法是其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條件。關於離婚損害賠償,主要是實施與他人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意圖殺害家庭成員的,因觸犯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也是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的行為。
(二)有損害事實的存在。無論損害後果是否能以金錢來衡量,只要對受害人的人身或財產利益造成了傷害的事實,都構成了損害的事實。在離婚案件中就是指因配偶一方的違法行為導致了婚姻關係破裂,一方提起離婚,無過錯一方由此受到財產上和非財產上的損害。上損害的範圍,只限於無過錯配偶一方因離婚所受到的現有財產權益的損失。離婚涉及的非財產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在下面的章節中還要具體的講述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
(三)有因果關係存在。主要是指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是否存在一種內在的必然聯繫。因果關係是複雜多變的,但在離婚案件中,主要是指配偶一方實施的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遺棄等違法行為,是導致夫妻雙方婚姻關係破裂、離婚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無過錯配偶一方遭受財產上損害和非財產上損害的直接原因。
(四)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了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心理狀態。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主觀態度。在侵權行為中對過錯程度的劃分不影響其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在離婚案件中,離婚損害賠償以配偶一方有過錯為主觀要件。行為人的過錯就是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偶主觀上有故意違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過錯,過錯配偶一方有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遺棄等離婚原因情況的存在。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離婚是公民的個人權利,所以當事人之間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選擇離婚,但在離婚時還需要對是否存在一方過錯的情況進行認定,如果存在過錯方那麼必須對另一方造成了侵權行為,是需要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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