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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立協議人寫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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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協議書立協議人寫誰?

離婚協議書立協議人寫誰?

離婚協議書的誰寫的,就寫誰的名字,如果是男方寫的就寫男方的名字就可以了。

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人寫,自己寫也可以,手寫打印都行,就婚姻關係、孩子撫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達成一致意見,一式三份,離婚登記時候交婚姻登記處一份。

離婚協議書手寫和打印的形式上區別不是很大,最後簽字的時候要用手寫或按手印。

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做監督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一般情況下,離婚協議書當事人雙方應事先準備好,打印還是手寫沒有統一要求,簽名處最好空置,當場簽署。需要注意的是,某些區縣婚姻登記機關要求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書必須親自書寫,不能打印,如上海閔行區和普陀區。所以在辦理離婚登記之前,最好同所在區縣的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聯繫一下,問清所需帶的材料,準備齊全,省得白跑浪費時間。

二、離婚協議書怎麼寫?

具備以下幾個條件才有效:

(一)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是夫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二)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三)協議內容不侵害國家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四)依據該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三、協議離婚的冷靜期是多少天?

《民法典》規定了夫妻離婚有30天的冷靜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協議離婚是有冷靜期的,時間是三十天。同時登記離婚要寫離婚協議書,在離婚協議書中要約定好離婚之後財產的分割,孩子的撫養權歸屬問題和撫養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