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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孕期因男方吸毒起訴離婚,法院該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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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懷六甲的魏小姐向法院主張離婚,法院是否應該受理?

妻子孕期因男方吸毒起訴離婚,法院該怎麼判?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可知,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僅限於男方,女方可以隨時主張離婚,而不受此限。《民法典》對婦女特殊時期的權益作出保護性規定的目的是,婦女在上述特殊時期內,身體較虛弱,心理上也很脆弱,生活上亦有諸多不便,需要更多的關懷;另一方面胎兒和嬰兒正處在發育階段,需要精心地護理和照顧,如果此時男方提出離婚,可能對婦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對胎兒或嬰兒的健康發育和成長也很不利

 二、魏小姐以男方吸毒導致感情破裂為由主張離婚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可知,一方存在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在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而調解不成的情況下可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判決准予離婚。本案中,魏小姐主張離婚,應收集並提供證據證明萬先生吸毒且屢教不改,並因此給家庭帶來重大損失及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即便未來訴訟中萬先生以夫妻感情較好為由不同意離婚,法院結合具體情況判決准予離婚的可能性很大。

【結語】

建立和維繫一個家庭並不容易,有了愛情結晶的夫妻更應有家庭責任感和人生目標,萬先生的行為實際上是對自己和家人的雙重不負責任,可歎可惜!魏小姐在人生的特殊時期,下此決心既是無奈也是必然,唯如此,才能儘快重新開始,也是為自己和孩子隔離不利影響。深圳離婚律師提示:遠離毒品,珍惜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