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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離婚案件上訴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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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離婚案件上訴是否可以

一、對離婚案件上訴是否可以

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應遞交上訴狀。上訴狀應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提交副本一份。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不答辯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可以上訴。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二、法定離婚條件有哪些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准予離婚與不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調解無效,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如一方違法犯罪被判處徒刑或者因強姦、通姦、婚外性行為或其他直接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行為,另一方不能原諒的行為。

因為一審法院在作出了離婚判決之後,並不會馬上生效,因為此時有上訴期。所以在上訴期內,其實夫妻並沒有解除婚姻關係。一定要等上訴期過了,而雙方也沒有提起上訴的話,那麼才算是真正意義上的離婚成功。之後雙方就恢復了單身,各自再與他人登記結婚,也就沒有什麼問題,也不會説構成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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