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多久可以離婚
大家都知道分居是法定的離婚條件之一,在分居達到一定年限後就可以申請離婚。那麼夫妻分居多久可以離婚呢?對於分居的具體時間很多人都不太瞭解,下面,就讓我們一起看看相關知識。
一、分居多久就能離婚?
婚姻法規定的是因夫妻關係不合分居滿二年的,是條件之一;最根本的條件是夫妻關係不合,確實無法共同生活。
關於離婚條件。現行婚姻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鑑於審判實踐中需要明確“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作出了司法解釋。總結審判實踐經驗,草案對此補充規定了以下內容: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有下列情形之一,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連續分居兩年”標準: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夫妻提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離婚理由,這條法定的離婚理由由兩個必備要件組成,缺一不形成法定的離婚理由。
兩個必須要件是:
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滿兩年的。
夫妻分居有兩種類型:
第一種是因客觀原因造成的,如夫妻倆分別在兩個城市工作,沒有同居的條件,這種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時間滿兩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離婚的理由。
第二種是主觀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礎不牢固,婚後沒有培養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滿兩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離婚的理由。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兩年”時間的計算方式:
從提出離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認可的最後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提出離婚訴訟(向人民法院遞交訴訟狀)的當天止;
《婚姻法》規定夫妻連續分居兩年以上就能申請離婚,但這還得滿足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這一重要條件。畢竟法院在判決夫妻離婚之時的重要依據就是雙方感情確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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