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在協議離婚後要求賠償嗎
一、一方在協議離婚後要求賠償嗎
對協議離婚後又提起損害賠償訴請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7條作出了明確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可知:
(一)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後,仍有權利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二)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當事人應當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後一年內提出損害賠償,逾期則不予支持。一年的規定屬於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關於中止、中斷的規定。
因此,如果有明確的證據能夠證明在婚姻存續期間,當事人一方有過錯導致離婚,而且無過錯一方沒有在離婚協議中明確放棄其損害賠償請求權,那麼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一年內,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損害賠償。
二、哪些情形不要籤離婚協議
協議離婚有諸多好處,也有諸多缺陷,如果顧慮到以下問題,最好不要籤離婚協議:
(一)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不具備強制執行力。
協議離婚的協議書內容,不像法院的判決和調解書一樣,具有法律效力。協議離婚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離婚中的義務,比如,不按期支付撫養費,或不履行房屋過户手續,或不履行支付共同財產折價款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還得另行起訴打官司,讓法院確認離婚協議有效並賦予強制執行權利後,再申請法院執行。
(二)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可能會藏有後患。
由於當事人不具備應有的法律素質,加上有些婚姻登記機關的相關法律知識相對較少,在審核相關離婚協議時,看不到離婚協議書中隱藏的風險,或對一方當事人不利的因素,導致可能有後患發生。
(三)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當事人從訴訟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1年後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該文件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畢竟一方當事人離婚後1年內從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
有的人認為只有在訴訟離婚的時候才能同時提出賠償,但其實協議離婚的時候,雙方協商達成一致,那麼也是可以約定一方向另一方作出賠償的。不過在協議離婚之後,其中一方想要對方作出賠償,則要注意需要在辦理了離婚手續之後的一年之內提出,否則的話將不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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