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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領離婚證協議離婚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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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國現在是一個法治社會,但是有很多人的法律意識還是比較薄弱的,對法律法規的規範瞭解程度遠遠不夠,以至於往往不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不知道自己的權益收到了侵害,比如有的人私下進行了協議離婚但是並沒有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領取離婚證,那這樣可行嗎?讓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不領離婚證協議離婚行嗎?

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只有兩種途徑:一種是夫妻雙方共同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取得離婚證後夫妻關係解除。另一種是夫妻一方到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作出離婚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後,夫妻關係才解除。

根據我國《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通過以上的內容,我們可以瞭解到私下協議離婚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法律上是不承認的,當然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所以辦理離婚還是要通過正規的手續,到民政局辦理登記,這樣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也有利於維護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