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協議離婚後悔怎麼辦?
一、夫妻協議離婚後悔怎麼辦?
1、當事人對離婚反悔的即又不同意離婚,要求恢復婚姻的,根據規定這種情況法院不受理,要求當事人到原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解決。因為離婚證對男女雙方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要求恢復婚姻的,要按照登記程序辦理。一方反悔的,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決。婚姻登記機關沒有發現,受欺詐或脅迫等情形的應駁回當事人的請求。即這種情況不能反悔的,因為離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2、當事人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離婚協議對男女雙方發生效力,但如果一方在離婚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反悔的,可以訴訟至人民法院要求變更或撤銷。人民法院審理後如果發現沒有受欺詐或脅迫等情形的應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這裏一年是除斥期,超過一年的法院也不予以受理。
3、當事人就子女撫養問題反悔的請求變更或撤銷子女撫養協議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如果發現沒有受欺詐或脅迫等情形,或者不具有變更子女撫養的正當理由的的應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二、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一)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屬一方的婚前財產。
《民法典》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
(二)婚後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屬一方的財產。
(三)夫妻雙方婚後一次性出資,取得房屋產權證書後離婚的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間沒有事先對於房產明確約定產權歸屬於其中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的購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權人是哪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是否載明共有人,不論夫妻雙房的出資份額多少,該房產均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現實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帶有福利政策性質的房屋上,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與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掛鈎,所花費的費用要遠遠低於房屋的市場價值。而且當初分得房屋的情況又有許多具體情況,使得處理此類房屋爭議相當棘手,而產權證往往由單位直接辦在本單位職工名下,這在我國是比較普遍的現象,以前爭議較大,現在有了明確的“説法”。按《民法典》的基本原理和規定,這一類的房屋還是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五)夫妻雙方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如果當事人是在全部償還銀行的貸款之後提起離婚訴訟,此種法律關係較簡單,一般平均分割房產。但在房屋價格飛漲的今天,夫妻雙方具備一次性全額繳納購房款實力的畢竟還是少數,大多數都是採取商業按揭貸款的方式購買房屋。商業按揭貸款大要經歷繳納首付,銀行支付開發商剩餘房款,辦理房屋產權證書,業主償還全部貸款之後從銀行手裏取得產權證等步驟。
(六)一方婚前按揭購房並取得房產證,婚後償還貸款期間離婚的婚前取得房產證書,就意味着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離婚時房產直接歸屬於其中一方,但是這並不影響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增長部分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房屋所有權與房屋價值並不完等同。由於婚後償還貸款因素以及房屋升值因素的介入,就房屋的價值而言,離婚時候的房產價格(房屋實際價值減去尚未償還貸款後的差額)絕對大於結婚時候的價格(房屋的實際價值減去結婚時候尚未償還的貸款差額)。
夫妻雙方離婚後,雙方的財產分割需要根據是否是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共同財產一本情況下一人一半,屬於夫妻的個人財產一般不進行分割,婚前是誰的財產離婚後就判決給相應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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