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離婚的注意事項都有哪些
由於現役軍人的婚姻受到了法律的重點保護,因此不管是在結婚還是離婚方面,其實都是有更為嚴格的要求。而要是現役軍人離婚的話,此時需要注意的事項與普通人離婚要注意的事項就不同了。那到底現役軍人離婚的注意事項都有哪些?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現役軍人離婚的注意事項都有哪些
1、關於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且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它分兩種情況:一是軍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並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二是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這裏需要注意兩點,一是這裏的“調解”是“視情”和“可商請”,都不是“必須”或“應當”,即這種情形下的軍內調解不是必經程序。二是第一種情況是“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即這個證明是同意離婚的證明;而第二種情況是“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即這個證明不是同意離婚的證明,而是關於調解狀況的證明。
2、關於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非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出證程序。它也分兩種情況:一是如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二是如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需要注意兩點:一是對這兩種情況,都未規定軍內調解程序;二是對第二種情況,之所以政治機關原則上不得出具同意離婚證明,是因為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即除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外,是否同意離婚是軍人的個人權利,政治機關不能代替軍人做出是否同意離婚的決定。
二、軍人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關於軍人離婚的特別規定,婚姻法第33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此外,總政治部頒發的《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亦有相關規定。
在適用婚姻法第33條時,軍人應注意正確行使離婚否決權。一是完整準確地理解軍人的離婚否決權。非軍人要求離婚的,一般情況下,軍人一方有一“票”否決的權利。法院應根據軍人的這一意願,儘量調解和好或者判決不準離婚。但軍人的離婚否決權只具有相對意義,否決離婚這一“票”能不能產生不準離婚的法律後果,不僅取決於軍人一方的願望,也同時取決於軍人一方有無重大過錯。二是軍人行使離婚否決權之後,要積極做好化解婚姻危機的工作。三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地投下離婚的贊成“票”。如果配偶與第三者通姦、同居、重婚或者有其他重大過錯,經教育毫無悔改的誠意,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作為軍人一方,應適時地、十分理智地為離婚投下一張贊成“票”。
《規定》中涉及軍人離婚的規定包括:第11條:“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軍隊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第12條:“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這裏的“同意離婚”,是指同意現役軍人申請離婚或起訴離婚。同時,《規定》還在第11條第2、3、4款規定了軍人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
雖説我國對軍人婚姻進行了保護,但此時保護的僅僅是現役軍人的婚姻,若屬於退伍軍人、轉業軍人或者是複員軍人的,那麼他們的婚姻一般就只能按照普通婚姻來對待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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