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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小三流產離婚有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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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小三流產離婚有賠償嗎?

一、小三流產離婚有賠償嗎?

需要給付流產費用營養費等。小三應當受到道德譴責,如果涉及重婚罪,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雙方自願保持非法同居的不正當關係,雖然“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屬於婚姻法反對並且懲罰的過錯行為,但是所謂“小三”要求賠償無法律依據。不會得到法律支持的。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1、在重婚情形下。重婚行為構成了夫妻間貞操義務的違反,主要會造成他方配偶精神上的痛苦。精神上痛苦是極其主觀的感受,別人無從得知,從而精神損害不可能精確計算,只能委之於法官憑藉司法經驗,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情節、常理、醫學鑑定等因素予以判斷。

2、在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情形下。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侵犯的客體與重婚相同,其所造成的損害後果與後者造成的結果相類似。

3、在家庭暴力情形下。這裏物質損害主要包括由於身體、精神受到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等。

4、在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形下。虐待家庭成員的損害後果與家庭暴力情形下的損害後果基本相同。

5、在遺棄情形下。物質損害主要包括扶養費、家庭生活費當中應由對方支付的部分。

三、請求離婚損失賠償的條件有哪些?

1、請求權人的主體資格。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必須是無過錯一方。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由無過錯一方向有過錯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賠償請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中所指的無過錯方,只能是離婚夫妻的無過錯方。對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不論採用什麼手段)中存在的無過錯方,不享有該項請求權,因為這種無過錯方不是適格的主體。

2、被請求權的主體資格。

該項損害請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資格作出明確規定,即“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該條所指的配偶中有過錯的一方,與無過錯一方互為配偶。對有的當事人在請求時要求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等進行賠償的,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法院也不能支持。

綜上所述,現在一些男人在外面出軌找小三,有時候會導致小三懷孕流產。這種情況下,小三可以主張流產營養費及醫療費賠償,不能提出精神損失賠償等。如果小三情節嚴重構成重婚罪的,除了被道德譴責外,還可能觸犯刑法,被公安機關立案後追究法律責任。

標籤:賠償 流產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