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2月男方起訴離婚怎麼辦理?
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有明確的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司法解釋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因此,如果要想盡快離婚的話,最好是能儘量收集滿足上述條件的證據,然後向法院提起訴訟。清官難斷家務事,如果第一次起訴雙方對感情是否破裂的問題存在太大爭議,比如説你要離婚,而又沒有實質上的法律證據,而女方説直到現在都非常愛你,而且夫妻感情非常深厚,這時法官一般都會很謹慎的。但是如果第一次判不離後,雙方仍無法和好,互不盡夫妻義務,6個月後再起訴要求離婚的,原則上是判離,當然也有例外。如果確實是想解決問題,早啟動早解決,不啟動不解決,建議儘早啟動法律程序,就算這一次判不離,也是為下次作積累。總之一句話,如果吃了秤砣,鐵了心,沒有離不掉的婚。
法律上規定了離婚是雙方的自由和權利,所以男方在結婚2個月後提交離婚訴訟請求並沒有違法的地方,可以按照正常的訴訟案件進行提交證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結婚2個月後,女方已懷孕的情況下,男方提出離婚是違法的行為,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不予受理男方提出的離婚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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