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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敦化路離婚到哪個法院起訴?

離婚3.15W

一、青島市敦化路離婚到哪個法院起訴

青島市敦化路離婚到哪個法院起訴?

青島市敦化路離婚的起訴法院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但如果被告離開住所一年以上,原告住所所在地的法院具有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經常居住地時,則經常居住地的法院優先於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二、離婚訴訟法院的具體規定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解讀:即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是管轄法院。

2、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解讀:即被告離開居住地後的經常居住地法院是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解讀:即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原告所在地法院是管轄法院。

4、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解讀:即如果夫妻雙方均離開住所地了,則經常居住地是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十二條: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5、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7、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8、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9、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可知,離婚訴訟的法院一般為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如果有特殊情況,原告所在地的法院也享有管轄權,可以對離婚案件進行審理,但是必須滿足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如果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即使在不相對應的法院提起訴訟甚至立案,法院也不會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