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到哪個法院起訴離婚?
在起訴離婚的時候,比較重要的一個問題,就是應該去哪裏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這涉及到管轄權的問題,如果一開始就沒有找對法院,那麼即使準備的材料再充分,其實也是不會受理的,反而還會耽誤當事人的時間。那通常起訴離婚到哪個法院起訴離婚呢?下文中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起訴離婚到哪個法院起訴離婚
1、離婚訴訟一般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異地應去哪兒起訴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異地起訴離婚有三種情況:
1、一方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且不願回登記地辦理離婚手續的,另一方只能到該地區起訴要求法院判決離婚;
2、雙方都在外地且同是一個城市的,可在該城市法院由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由法院調解離婚或判決離婚。
3、一方在外地但居住未滿一年的,另一方可在其原居住地或婚姻登記地起訴到法院要求判決離婚。
相信大家在看完了上文之後,已經清楚起訴離婚到哪個法院起訴離婚了吧。此時按照《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往往是原告就被告,即需要原告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在級別管轄上面,通常也是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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